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和郵寄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綜合起來有四條:
1.通過公路、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2.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3.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為了更好地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規范托運人的業務行為,2002年3月4日鐵道部公布了《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02]20號,于2002年4月1日起實行。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實行托運人資質認證制度,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辦理托運前,應按本規定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證書》(簡稱《資質證書》。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資質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資質證書》的監制和管理,委托鐵路局危險貨物主管部門具體受理托運人《資質證書》的申報、審核和發放工作。
托運人申報《資質證書》,應將本規定有關文件資料報發送站所在鐵路分局危險貨物運輸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鐵路分局報鐵路局主管部門審核。鐵路局提出審核意見并將有關資料報鐵道部。鐵道部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將批準的《資質證書》確認號以電報形式批復鐵路局,由鐵路局發放《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確認號的編碼方式及有關執行要求,由鐵道部另行規定。
托運人申報《資質證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應是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認定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危險貨物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
(2)危險貨物生產單位應出具國務院質檢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3)劇毒品和其他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出具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同級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托運人應有相應數量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相對固定的鐵路運輸經辦人員,應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經辦人必須執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托運人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時,須出具《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并在鐵路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登記《資質證書》確認號、經辦人身份證號和業務培訓合格證號,并承諾對其向鐵路提供的文件、有關貨物資料及收貨人資格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保證申報危險貨物品名符合《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
(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用于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4.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5.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備的規定:
a.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
b.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C.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d.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7.應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動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繼續使用。
8.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罐(槽)等的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9.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必須有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
10.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列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拖車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外,不得裝運其它危險貨物。
11.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12.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13.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14.易燃品閃點在28℃以下,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
1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只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16.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它運輸工具。
17.運輸爆炸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的《爆炸品準運證》或《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
18.通過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按照國務院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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